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款項事件,經本院裁定
命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 李承翰 夫婦之真實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等
,聲請人提出補正狀提出「八興商社」、「鼎鴻國際貿易」二名
稱表示希由法院查詢,然該等名稱之組織型態不明,故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八興商社」、「鼎鴻國際貿易」之組織型態(獨資、
  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
  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4日寄達本院之民事陳報(補正
  )狀所附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將被告記載為「李承翰、八興
  商社」,顯與起訴時所提訴狀上記載被告為「李承翰夫婦」
  不同,務必一併陳報究竟此舉係撤回對「李承翰妻子」之起
  訴,並追加被告「八興商社」?或係誤載,被告仍為「李承
  翰夫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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