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2091號
原   告  鄧滬江
訴訟代理人  孫炳凌
被   告  陳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7年
度簡字第249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簡附民字第
3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庭,並於民國107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賠償
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2頁);嗣於訴狀送達後,當庭捨
棄上開聲明㈡(見院卷第42頁反面),則原告所為係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預見將自己使用之金融帳號提供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
之未必故意,而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前某不詳時日、在不
詳地點,逕以7,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苓
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仁武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暨密碼出售予詐欺集團;嗣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
3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原告,假冒其友人並訛稱欲借款
應急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而於105年9月30日
下午1時許,前往中華郵政中央郵局(址設新北市○○區○
○路○○○號)匯款12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原告因而受有12萬
元之損害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107年度簡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我不
爭執,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請求我賠償12萬元及利息也不爭執
,我也願意賠償原告,但要等我執行完畢之後才有辦法賠償
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85條、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前述詐術詐騙原告,原告因而陷於錯
誤而匯款至系爭帳號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調查筆錄、華南銀行106年1月4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查筆錄在卷可稽(見院卷第26頁至
第40頁),且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499號詐欺刑事案件判
決認定被告涉犯幫助詐欺犯行,並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憑(見附民卷第5頁至第7頁),基此,堪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
㈢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
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予
以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院卷第42頁反面),
依前揭規定,依原告之聲明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7年1月27日(107年1月16日寄存於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經過10日發生送達效力
;見附民卷第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而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並無
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併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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