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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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四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律師
羅振宏律師被告乙○○男二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丙○○、乙○○雖否認犯罪,惟本院參酌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丁○○之證言及秘密證人之證言、且扣得毒品數量龐大,認被告丙○○、乙○○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於本院調查時非但否認犯罪,且之供述前後不一,三人所述亦為不符,足認有串供之虞,其所涉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福來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