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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