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芃婕原名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芃婕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盜版光碟計貳仟貳佰參拾陸片(含附件所示之盜版光碟參拾柒片及其餘盜版光碟貳仟壹佰玖拾玖片)、空白光碟壹佰參拾參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壹台,均沒收。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盜版光碟計貳仟貳佰參拾陸片(含附件所示之盜版光碟參拾柒片及其餘盜版光碟貳仟壹佰玖拾玖片)、空白光碟壹佰參拾參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壹台、包裹掛號執據壹捆、棉套壹佰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扣案之盜版光碟計貳仟貳佰參拾陸片(含附件所示之盜版光碟參拾柒片及其餘盜版光碟貳仟壹佰玖拾玖片)、空白光碟壹佰參拾參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壹台、包裹掛號執據壹捆、棉套壹佰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重製行為及散布行為本即具有反覆為之之性質,換言之,在立法評價上係將多次「重製」或多次「散布」之行為均包括視為一罪,準此,被告自民國96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16日查獲日止,雖有多次重製並多次販賣盜版光碟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行為,均應分別成立實質上一罪,而均分別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一罪,及同法第91條第
3項、第2項一罪。被告所犯上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前者為『重製』他人有著作權之光碟,後者則為『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重製光碟),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係以一散布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而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處斷,容有誤會,應予敘明。本院審酌被告重製並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損害著作權人之權益不輕,且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然散布時間不長、不法利得非高,且為初犯,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犯後亦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扣案之盜版光碟計2236片(含附件所示之盜版光碟37片及其餘盜版光碟2199片)、空白光碟133片、電腦主機(含燒錄器)1台、包裹掛號執據1捆、棉套100個,均為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或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甚,均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