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費用新台幣玖拾貳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七、七四五││├────────┼───────────┼─────────────┤│第一審送達郵費│二四八│原繳三四0元,已退還九二元│││││├────────┼───────────┼─────────────┤│第一審聲請公示││││送達費│四五││││││├────────┼───────────┼─────────────┤│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四○○││││││├────────┼───────────┼─────────────┤│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一0二││││││├────────┼───────────┼─────────────┤│合計│一八、五四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