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