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140號上訴人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
江宜臻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張運鴻複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
陳炎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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