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140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萬4,21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萬7,08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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