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進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王進麒於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已逾標準值0.2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
㈠、被告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次數:被告就本件係第1次犯酒醉駕車。
㈡、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為每公升0.86毫克。
㈢、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
㈣、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被告於市區道路開車。
㈤、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被告駕車自後追撞前方由 江翔騰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造成乘坐於該車江翔騰之女兒江○柔受有傷害(未據告訴),及造成該車車損。
㈥、被告犯後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㈦、小結:本次犯行,量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申言之,本判決有期徒刑部分,被告得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個月,或以1000元折算1日之方式易科罰金(分期付款須經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同意),或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之方式作為執行方法。至罰金刑部分,依刑法第42條之1規定,罰金易服勞役,原則上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
1日。所以本判決判處罰金20000元,被告得以金錢繳納罰金,亦可易服勞役20日,亦可以提供社會勞動之方式,以6小時折算1日。上述【提供社會勞動之方式為執行方法時,須經過執行科檢察官之許可】,併此說明。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182號被告王進麒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進麒自民國105年2月9日下午4時許起,在臺南市○區○○路4段217巷某友人住處,飲用洋酒若干後,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犯意,於同日晚間6時許,從該友人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6時27分,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不慎自後追撞江翔騰【江翔騰及同車配偶 王睿慈 均未因此事故受傷;而同車女兒即兒童江○柔(年籍詳卷)雖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未據告訴】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7時14分,測得王進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進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江翔騰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抵相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2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檢察官黃震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李俊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