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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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華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於105年7月6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