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93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91.1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4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02/5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1,000元,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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