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甲○○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未簽名,亦未具體敘明以何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及聲明,致使被告無從抗辯,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裁定限期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97年5月28日、97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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