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97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 邱雅文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被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