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8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新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林凱撒管理委員會間因96年度訴字第80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4,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新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