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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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每月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16,694元,而聲請人每月實領金額約27,000元,因擔任他人之保證人而遭債權人即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銀行)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助康字第1167號強制執行事件扣薪3分之1,再扣除應負之協商款項,已無法負擔個人生活開支,實可認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其所負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未超過1,200萬元,且於本件更生聲請前,已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依雙方簽立之協議書,聲請人每月應償還16,694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1份附卷可徵,應為真實。惟查:本件聲請人96年度之薪資所得為380,674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聲請人之財產清冊附卷可稽,即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31,723元,扣除上開協商之款項,尚有15,029元,此亦高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6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以每年家庭收支調查,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百分之60作為最低生活費),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509元之額度。另經本院函詢三信銀行對聲請人所為之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情形,該行亦函覆已於97年5月19日具狀撤回上開強制執行,此有該行97年6月26日之陳報狀附卷可按,則聲請人以其係遭扣薪而致無法履行協商還款,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顯不可採。又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迄97年5月均仍依約還款乙節,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28日之陳報狀在卷足按,即聲請人並無何履行不能之情,應可認定。準此,堪認聲請人尚乏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三、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則如上所述,聲請人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依原協商條件履行亦非顯有重大困難,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