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原告 蔡振玉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陳冠州 律師被告 朱晟蒲
楊霓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晟蒲、楊霓雯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2人於民國103年5月7日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本院103年4月16日審判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上開期日審判筆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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