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保險字第3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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