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591號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2(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莊振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