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6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8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及訴外人 廖復生陳美 如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94年度偵字第3387號),惟原告即告訴人甲○○已聲請再議,該案尚未確定,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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