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5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2(共同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