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以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