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59號
原   告  黃鵬
被   告  李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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