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75號
原 告 蔡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馥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巷○○○號3樓之2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8萬4,000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6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
萬1,900元【計算式:45萬7,900元(上開房屋評定總現值)+8
萬4,000元(請求尚未給付之租金,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8,000元
部分,係終止租約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54萬1,9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4,
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