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小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妞
訴訟代理人 蔡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