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易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71、14298、14299、16312、16321、16322、2020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75、1276、1277、1278、1279、1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謝易偕於民國112年2月26日至112年6月1日涉犯13次竊盜案件,惟查,被告業於114年6月8日死亡,有卷 附恩樺 醫院114年6月9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本院113易13卷第125頁),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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