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聲請人 王曉嵐

上列聲請人與基隆市私立萊萊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聲請勞資爭議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商號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戶籍謄本。

二、請求調解之賠償未休天數具體金額及退休金提撥具體金額。

三、提出聲請狀所稱6月18日調解書到院。

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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