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易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71、14298、14299、16312、16321、16322、2020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75、1276、1277、1278、1279、1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謝易偕於民國112年2月26日至112年6月1日涉犯13次竊盜案件,惟查,被告業於114年6月8日死亡,有卷 附恩樺 醫院114年6月9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本院113易13卷第125頁),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