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聲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相對人 許家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9,8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簽發,同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8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6%計算,受款人記載為本件聲請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於114年5月15日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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