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被上訴人 蔡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1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南簡字第12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林雯娟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