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7號聲請人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康郎 代理人 張詹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186.24美元│99年12月22日│40594││││限公司│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