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80號聲請人楊晴訴訟代理人 潘秉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涂菊月 │木柵區農會│100年11月30日│2,25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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