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5號聲請人 羅詩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張菱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7,711元│100年1月26日│CQ0000000│3個月││││新店分行│││││├──┼─────────┼────────┼───────┼──────┼─────┼──────┤│002│銓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8,840元│100年3月10日│WN0000000│3個月│││司 陳隆鴻 │大坪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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