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陸黃素卿 訴訟代理人 林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6││├──┼───────────────┼──────────────┼────┼───┼────┼───┤│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4││├──┼───────────────┼──────────────┼────┼───┼────┼───┤│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2││├──┼───────────────┼──────────────┼────┼───┼────┼───┤│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