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4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張廷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
○號6樓之3,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遷徙紀
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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