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聲請人 吳登祥 相對人 吳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丹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即相對人吳丹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宣告吳丹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 吳丹業 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死亡,此據聲請人提出吳丹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因相對人吳丹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