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地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地自民國壹零叁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金地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其精神及生活狀況,難期得以依通知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9日裁定羈押被告,又於102年11月4日、103年1月3日、103年3月4日、10
3年4月30日裁定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6月20日訊問被告後,雖經被告及辨護人請求改以具保代替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之涉案情節、精神及生活狀況,認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呈樵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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