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優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嘉儀盧淑芬 即盧淑芬建築師事務所郭子文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郭子文間因102年度建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先位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231萬5000元,備位聲明請求162萬1555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3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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