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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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7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黃源龍 (原名: 黃子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LED顯
示屏設備分期付款買賣合約第12條約定:「凡因本合約所生
之爭議訴訟,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合意以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
件清償債務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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