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