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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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9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元碩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