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申○○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甲○○
子○○癸○○壬○○乙○○
弄30號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康裕成 律師被告丙○○
辛○○丁○○丑○○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辰○○
卯○○午○○寅○○未○○巳○○己○○戊○○庚○○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甲○○等人返還系爭土地予全體共有人,經地政機關測量結果該部分土地面積合計為137.78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9,903元以及原告訴之利益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93,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扣除原告先行繳納24,16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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