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13號
原   告  李志彬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被   告 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香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3時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103年7月25日之前就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之法律見解提出書面意見於本院,並逕送繕本1份予
對造。
三、被告如欲援引對前手之抗辯,應於103年7月25日之前,具狀
陳報證人之姓名、住址及待證事實,並逕送繕本1份予原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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