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宓庭 (原名 王玉萍 )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娥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
加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
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