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20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恩琦 (原名:陳
佳蕙)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32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1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