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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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曾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三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
000元(原告起訴狀雖記載11萬6千元,惟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本票裁定附表編號1至4本票之總金額應係11
萬5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