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9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余汶珊
       符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92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6月18日下午2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日
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符瀚升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符瀚升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符瑞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符瀚升於民國94年8月22日與原
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且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並按年利率18
.25%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延滯期間之利息改依年息20%計算。
詎被告自99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新臺幣
(下同)17,345元、利息304元未清償,而符瀚升已於99年
6月26日死亡,被告等為其法定繼承人,且被告余汶珊已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限定繼承,依法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符瀚
升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21
40號民事裁定、本院家事法庭通知、遺產清冊、符瀚升所有
中國信託東高雄分行存摺影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被告余汶珊則以:伊係於今年收到原告寄送之通知,
始知符瀚升有積欠原告錢,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等語置辯,
而被告余汶珊既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有
據。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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