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姚宜姈
被   告  陳美雀
       李岱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高雄市○鎮
區○○段○○段○○○地號」,應更正為「高雄市○鎮區○○段
○○段○○○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
與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高雄市○鎮區○○段0○段000
地號」等語,應載為「高雄市○鎮區○○段0○段000地號
」等語,此觀卷內建物、土地謄本內容甚明,然此顯屬誤寫
之錯誤,且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並經原告提起聲請,揆諸前
揭規定,本院自應予以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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