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9號
原 告 易飛網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蔚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
6696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