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簡金章
訴訟代理人  簡明宏
被   告  蔡吉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19日上午9點3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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